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称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纺织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联合会教学成果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为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合会教学成果奖的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达到纺织行业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 人,秘书长1 人。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和有关高校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意见;
(三)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推荐的成果进行鉴定或现场考察;
(五)协调处理纺织成果奖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聘任,一般由纺织服装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纺织服装院校的管理干部组成。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 人、副组长1~2 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认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
(二)负责本学科(专业)组的纺织成果奖的初评工作,确定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本学科(专业)组纺织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
(四)对评审通过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写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纺织行业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申请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以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为单位,在单位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集中推荐。原则上,只有获得所在单位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纺织成果奖,须提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三份)、联系人信息表(一式三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推荐学校须提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
第二十条 已申报有关的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纺织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学者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网络评审以投票表决形式或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
(三)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会议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在行业报纸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四)终评: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特等奖由到会委员一致通过;一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它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申报本届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时,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会议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成果的合理性、真实性、权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根据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决议,对获奖项目、获奖人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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