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16〕6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学院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
第五条 纺织服装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事务辅导员和各年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六条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3.参评学期无不及格、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
4.参评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5.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共三项等级,按照学生工作部(处)分配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名额进行评审。奖励人数比例为全院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4%;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4%。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各年级人数比例核定分配名额,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评审。
第八条 各等级奖励标准:
1.非中外合作专业
一等奖3000元/学年(1500元/学期);
二等奖1200元/学年(600元/学期);
三等奖600元/学年(300元/学期)。
2. 中外合作专业
一等奖 6000元/学年(3000元/学期);
二等奖 2400元/学年(1200元/学期);
三等奖 1200元/学年(600元/学期)。
第九条 参评学生的思想品德等级应为“良”及以上,其中一等奖参评者的思想品德评定等级应为“优”;参评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取途径和计算时间节点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向学生公开;参评学生的体育成绩和体能应全部达标,其中一等奖参评者的体育成绩应在“B”及以上。
第十条 学生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使用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中外合作专业学生奖学金绩点折算方法:
纺织服装学院中外合作专业学生奖学金绩点折算方法
学院学生奖学金绩点折算方法
等级
中方考试课
法方课程
成绩等级
绩点折算
100-90
100-80
A
4
89-85
79-74
A-
3.7
84-82
73-71
B+
3.3
81-78
70-68
B
3
77-75
67-65
B-
2.7
74-71
64-61
C+
2.3
70-66
60-56
C
2
65-62
55
C-
1.5
61-60
D
1
60以下
55以下
F
0
非中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可借用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在学生的平均绩点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生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高,则排名列前。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凡符合条件者,须于每学期第一周起登陆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在线提出申请;
2.学生工作办公室初评:各辅导员根据综合成绩和名额分配开展初审工作,报学生事务模块老师汇总,确定拟获奖名单。参评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取途径和计算时间截点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确定,需向学生公开;
3.拟获奖名单公示: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张贴在教学楼D113外的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拟获奖者有违纪、获奖情况与事实不符、舞弊等问题,均可提出异议,如学生有异议,经复核,凡因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评错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逾期不予处理;
4.报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期结束后,将拟获奖名单提交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5.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将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的拟获奖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
6.公示、审定无异议后,由事务老师通过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在线提交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之内,取消其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如已领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拟获奖者有违纪问题、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因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纺织服装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纺织服装学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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